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199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林逸萍 訴訟代理人 顏紘頤 律師
蕭郁潔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張譽齡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林欣苑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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