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143號聲請人 李明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陳千惠子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陳千惠子(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失蹤前設籍在臺北市古亭區〈現改制為臺北市中正區〉)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