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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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53號上訴人即原告福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大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1月27日所為判決,於109年12月24日提起上訴,依其上訴狀所載係對本院所為判決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核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5,917,1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7,3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工程法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