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5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西源 律師(即和彰環科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第三人和彰環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彰公司)前向聲請人借款,僅清償部分款項,尚積欠聲請人借款,經催討未果,因和彰公司已廢止,經選派相對人為其清算人,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清償等語。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影本(下稱系爭契約),借款人為和彰公司,相對人雖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選派為和彰公司之清算人,處理因公司廢止後之清算事務,惟並未因此而成為系爭契約之借款人,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請求給付系爭契約關於和彰公司所積欠之借款,顯於法無據,依首開法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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