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4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戊○○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4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2月4日下午2時4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素秋
  書記官 洪育祺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肆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零參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洪育祺
           法 官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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