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50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朝松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9178號),本院經合議庭評議結果,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杜朝松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高雅敏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仁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