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25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錦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錦嫻 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書記官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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