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7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793號聲請人 施素珠 訴訟代理人 施水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即股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97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廖純慧┌──────────────────────────────────┐│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79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1│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