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4號原告 黃鈴琦
范振森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登貴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4,462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120,000元【計算式:1,968萬元(建物買賣價格)÷6(建物總樓層數)×4(起訴請求交還之樓層數)=1,312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7,456元,原告僅繳納34,462元,尚不足92,994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