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因強盜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429號原告 韋勝芳 訴訟代理人 陳妙秋 律師被告 左永承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
羅偉軒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6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于智
法官黃愛真法官吳若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敏菁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