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8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8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877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周菀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2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2年5月3日│150,000元│PQ0000000│││限公司郭文德│五洲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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