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18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收回被徵收土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51號原告 李坤土
李水圳 李水義 楊金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 律師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江宜樺 (部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陳芳珍
余佳樺
參加人桃園縣立經國國民中學代表人 李麗卿 (校長)住同上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桃園縣立經國國民中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桃園縣政府為辦理桃園市新設國中(南崁都市計畫文中七)工程,申經臺灣省政府79年11月19日七九府地二字第114467號函核准徵收桃園縣桃園市○○段○○○○號等11筆土地,交由桃園縣政府以79年11月30日七九府地用字第190747號公告。原告 以渠 等所有坐落桃園縣桃園市○○段102、102-1(92年間自102地號分割)、104、105、106、107地號等6筆被徵收土地(下稱系爭被徵收土地)逾徵收計畫使用期限而未使用,於97年6月23日向桃園縣政府申請依土地法第219條及都市計畫法第83條規定照原徵收價額收回系爭被徵收土地。案經被告桃園縣政府實地會勘後,以系爭被徵收土地已作為桃園縣立經國國民中學(下稱經國國中)校區圍牆、操場、一、二期校舍及學生活動場地使用,工程範圍內之其他土地亦已闢建為學校校舍及其他設施使用,經國國中已於96年8月完成招生,招收七年級生共305人,97學年度新生報到人數有325人,已依照核准計畫使用。原告李水圳於用地機關依計畫使用拆除地上物作業時,多次陳請暫緩拆除,影響本案工程規劃進度,依土地法第219條第3項規定,原告李水圳不得申請收回系爭被徵收土地,報經被告以99年1月5日台內地字第0980221889號函同意不予發還。桃園縣政府據以99年1月7日府地徵字第0990002291號函知原告。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第三人經國國中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媖
法官林惠瑜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