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庭熙(原名李庭熙、李慧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庭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庭熙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2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許文章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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