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上訴字第1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1027號上訴人 李治德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查名邦 律師
呂維凱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陳顯榮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