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為國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為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為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9月,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2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許文章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