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字第16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唯陽選任辯護人賴鴻鳴律師
劉錦勳律師被告 廖憶芬
高庭熙 選任辯護人法扶律師 陳曉鳴 被告 徐維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3
96、7531、8732、9925、11976號)暨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7366、7530、12678、13739號、109年度偵字第12920號、
109年度偵字第15465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2139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少連偵第
219、242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江哲瑋法官葉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涵妮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