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銘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銘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銘安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侵上訴字第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年1年9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307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之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2、3項,刑法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508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指揮書、本案判決、受刑人提報假釋意見表、受刑人假釋陳述意見表、個案輔導記錄、受刑人報請假釋報告表、戶籍謄本、收容人直接調查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受刑人縮短刑期總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項、第2項第1款、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郭豫珍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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