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苗簡字第1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苗簡字第1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一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部分除第四行之「 林證榮 」更正為「甲○○」外,其餘部份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振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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