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苗簡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二○一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月三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高敏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陳蕙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