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0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0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0757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十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三十一紙,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付款地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三十一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到期日前之利息請求,當事人未約定並載明於本票上,該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附表:96年度票字第6075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001│86年1月24日│100,000,000元│96年8月9日│96年8月9日│├──┼──────┼─────────┼─────┼─────┤│002│89年10月18日│43,995,000元│96年8月9日│96年8月9日│├──┼──────┼─────────┼─────┼─────┤│003│90年12月5日│1,855,000元│96年8月9日│96年8月9日│├──┼──────┼─────────┼─────┼─────┤│004│90年1月13日│11,915,000元│96年8月9日│96年8月9日│├──┼──────┼─────────┼─────┼─────┤│005│86年4月10日│100,000,000元│96年8月9日│96年8月9日│├──┼──────┼─────────┼─────┼─────┤│006│89年10月18日│44,665,000元│96年8月9日│96年8月9日│├──┼──────┼─────────┼─────┼─────┤│007│90年12月5日│1,730,000元│96年8月9日│96年8月9日│├──┼──────┼─────────┼─────┼─────┤│008│89年11月20日│22,680,000元│96年8月9日│96年8月9日│├──┼──────┼─────────┼─────┼─────┤│009│89年10月18日│44,180,000元│96年8月9日│96年8月9日│├──┼──────┼─────────┼─────┼─────┤│010│90年12月5日│1,790,000元│96年8月9日│96年8月9日│├──┼──────┼─────────┼─────┼─────┤│011│89年11月20日│20,730,000元│96年8月9日│96年8月9日│├──┼──────┼─────────┼─────┼─────┤│012│89年10月18日│43,265,000元│96年8月9日│96年8月9日│├──┼──────┼─────────┼─────┼─────┤│013│90年12月5日│1,800,000元│96年8月9日│96年8月9日│├──┼──────┼─────────┼─────┼─────┤│014│90年1月13日│16,990,000元│96年8月9日│96年8月9日│├──┼──────┼─────────┼─────┼─────┤│015│89年10月18日│43,815,000元│96年8月9日│96年8月9日│├──┼──────┼─────────┼─────┼─────┤│016│90年12月5日│1,915,000元│96年8月9日│96年8月9日│├──┼──────┼─────────┼─────┼─────┤│017│90年1月13日│21,840,000元│96年8月9日│96年8月9日│├──┼──────┼─────────┼─────┼─────┤│018│90年1月13日│17,280,000元│96年8月9日│96年8月9日│├──┼──────┼─────────┼─────┼─────┤│019│90年1月13日│22,155,000元│96年8月9日│96年8月9日│├──┼──────┼─────────┼─────┼─────┤│020│90年1月13日│19,955,000元│96年8月9日│96年8月9日│├──┼──────┼─────────┼─────┼─────┤│021│90年1月13日│16,545,000元│96年8月9日│96年8月9日│├──┼──────┼─────────┼─────┼─────┤│022│90年1月13日│19,005,000元│96年8月9日│96年8月9日│├──┼──────┼─────────┼─────┼─────┤│023│90年1月13日│15,920,000元│96年8月9日│96年8月9日│├──┼──────┼─────────┼─────┼─────┤│024│90年1月13日│19,580,000元│96年8月9日│96年8月9日│├──┼──────┼─────────┼─────┼─────┤│025│89年10月18日│15,935,000元│96年8月9日│96年8月9日│├──┼──────┼─────────┼─────┼─────┤│026│90年1月13日│49,045,000元│96年8月9日│96年8月9日│├──┼──────┼─────────┼─────┼─────┤│027│90年12月5日│655,000元│96年8月9日│96年8月9日│├──┼──────┼─────────┼─────┼─────┤│028│90年1月13日│27,930,000元│96年8月9日│96年8月9日│├──┼──────┼─────────┼─────┼─────┤│029│89年10月18日│16,095,000元│96年8月9日│96年8月9日│├──┼──────┼─────────┼─────┼─────┤│030│90年12月5日│600,000元│96年8月9日│96年8月9日│├──┼──────┼─────────┼─────┼─────┤│031│90年1月13日│15,130,000元│96年8月9日│96年8月9日│└──┴──────┴─────────┴─────┴─────┘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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