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7號原告大頂美窯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縣路竹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書記官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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