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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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94號聲請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相對人甲○○○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相對人甲○○○將其所有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抵押與聲請人,擔保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於民國84年10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0元,詎相對人自民國94年10月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新臺幣3,0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3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釋明借款已到期,尚欠款項之依據,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2月2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謝家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書記官尹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