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84號聲請人 呂德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劉鴻傑┌─────────────────────────────────────┐│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8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呂德生│板信商銀板│104年11月30│6,089元│GM0000000│無││││橋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