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2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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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3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3230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務人 蕭能維 律師即 蘇宥澂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蘇宥澂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伍佰陸拾參萬陸仟伍佰陸拾元,⑵新台幣貳拾肆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