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5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邊尚育
       王聖佑
兼上列1人
法定代理人  畢麗家
法定代理人  王金霖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
105年12月16日105年度桃簡字第5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6,164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66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