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高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10868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0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高郎因妨害自由罪,所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毀損罪,所處拘役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許高郎因妨害自由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妨害自由罪│毀器損壞罪│││││├──────────┼────────┼────────┤│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8日│├──────────┼────────┼────────┤│犯罪日期│99年8月27日│100年11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字第26378號│偵字第286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65│101年度易字第143││最後││3號│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11日│101年8月14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中地院││││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43││││1565號│0號││├─────┼────────┼────────┤││判決│101年2月15日│101年9月1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是│是│├──────────┼────────┼────────┤││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備註│執字第3358號(已│執字第10868號│││執畢)││││││└──────────┴────────┴────────┘(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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