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燕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075號、101年度執字第11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燕鈴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燕鈴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趙燕鈴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547號、101年度訴字第1737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附表:受刑人趙燕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01年1月9日│臺中地檢│臺中│101年│101年8│臺中│101年│101年8││││制條例│1年││101年度│地院│度訴字│月20日│地院│度訴字│月29日│││││││毒偵字第││第1547│││第1547││││││││293號││號│││號│││├─┼─────┼────┼───────┼────┼──┼───┼────┼──┼───┼────┼────┤│2│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01年3月12日│臺中地檢│臺中│101年│101年9│臺中│101年│101年9││││制條例│1年││101年度│地院│度訴字│月7日│地院│度訴字│月7日│││││││毒偵字第││第1737│││第1737││││││││1356號││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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