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更一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更一字第10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蘇寶蘭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1年度執字第793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撤銷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如附件)所載。
二、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係為保障受刑罰或保安處分執行之人之利益而設之救濟程序,受刑人(受處分人)或其他有異議權人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之時機,應以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正在執行中為前提,若已執行完畢,即無以聲明異議程序予以救濟之實益可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5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781號
判決判處罪刑,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11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由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據該確定之判決書以111年度執字第7930號、112年度執更字第81號分案執行,並再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執更助字第258號、112年度執助字第1003號分案執行,於民國112年5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5月17日中檢介己112執更助258字第1129054127號、中檢介己112執助1003字第1129054131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繳納罰金通知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按,並經本院調閱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7930號、112年度執更字第81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訛。
㈡依上開說明,不論此執行之指揮是否允當,該案業於112年5
月16日執行完畢,既已終結,自無再以聲明異議就該案之執行指揮加以救濟之實益。是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而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