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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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滕懷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滕懷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滕懷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並於10
7年12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2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2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3年,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撤緩字第40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上開案件復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1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受刑人並於107年12月17日送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嗣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2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4573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2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9015457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業經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