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85號聲請人 李道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 李玉蟾 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李玉蟾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三至十四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李玉蟾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該法人捐助章程有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處,業經民國108年12月28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教育部函、財團法人李玉蟾文教基金會第七屆第三次董事會議記錄、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等件為證,且有法人登記證書查詢表附卷可稽。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3條亦有明定。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等,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79)祕台廳㈠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3至14條所示部分,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核與前揭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
㈡、至聲請人其餘聲請部分,即附表「修正條文」欄之名稱及第
1至2條、第15至16條部分,分別係將該財團法人遵循之法令明文化、文字修正、增訂章程修訂日期、載明施行程序,均為無關乎組織、管理方法或維持財團目的之文字修正,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均無涉,依前揭說明,此部分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