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27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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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小字第278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六日下午二時三
十二分在本庭第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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