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七五七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甲○○○
乙○○丙○○丁○○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之人,即第一順位之其他繼承人施木水、 施木富 、 施木盛 、 施木雄 ,並提出該書面證明(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有不能通知者,應為相當之釋明及提出確切之證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三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九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