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再易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再易字第一三號
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丙○○
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本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三三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五百零五條、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九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明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林金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