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4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許文贊 律師被告甲○○
乙○○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零貳萬玖仟伍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玖佰玖拾柒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