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乙字第二一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上所附之附表第二欄有關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僅記載「有期徒刑一年十月」,漏未記載併科罰金九萬元),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賢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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