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七四號
具保人 劉俐君 被告甲○○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劉俐君所繳納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應沒入之。
理由本件具保人劉俐君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壹拾萬元,並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命該具保人所繳納上開指定之保證金額沒入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朱光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自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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