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自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自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更字第二О號
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具保人因被告涉犯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乙○○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裁定以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具保,並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保證書、收據各一紙在卷可憑。嗣經本院傳喚被告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到庭應訊,並通知具保人通知被告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惟被告屆期並未到庭,有送達證書二紙及審判筆錄一紙在卷可稽。復經本院派警拘提被告,亦無法拘提被告到案,有拘票、報告書各二紙在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無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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