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右聲請人就被告違反動產交易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五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該案判決確定,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提出之被告甲○○,經就其住、居所合法傳訊仍未到,經予以拘提結果,亦未拘提到案等情,此有具保人即被告之送達證書三紙、拘提及囑託拘提均未獲函文計三份,足認被告確係逃匿屬實,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賢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