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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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386號再抗告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再抗告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再抗告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再抗告人 謝諒 獲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PaulHsieh上列再抗告人因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10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抗告,非因裁定而受不利益者不得為之,是為訴訟法上之原則。本件再抗告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除外)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民國104年3月5日103年度救更㈠字第
2號裁定提起抗告,原法院認其抗告為有理由,以裁定將臺北地院裁定予以廢棄,其並未因原法院上開裁定而受有不利益,乃竟對之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另再抗告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並非原裁定之當事人,其提起再抗告,亦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彭昭芬法官周舒雁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