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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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8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麗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1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八年五月十六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麗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5月16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89號卷第113頁)。茲因認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明達
法官陳紹瑜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