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字第1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1393號上訴人 黃旭宏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 律師被上訴人 賴林富美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複代理人 陳建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7月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景芬
法官蕭清清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