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59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593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賴國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零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賴國南於民國91年7月15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手續費新臺幣(下同)1,424元。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債務人並應給付債權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二)緣債務人賴國南於89年3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3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3年1月2日止未受償之違約金暨手續費43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
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593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賴國南130│自民國92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57505│0000000000│月16日起│││││元│0││││├──┼───┼─────┼──────┼──────┼───────┤│002│新臺幣│賴國南431│自民國93年1│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十九│││45651│0000000000│月03日起│8月31日止│點七一│││元│400│││││││├──────┼──────┼───────┤││││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9月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賴國南130│自民國91年9│至清償日止│自民國91年9月│││57505│0000000000│月15日起││15日起至清償日│││元│0│││止,按月依17元│││││││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