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0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童至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童至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童至輝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5年度簡字第546號、106年度易字第683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葉淑玲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