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201號聲請人新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鐘 相對人鼎泰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俊源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取得本院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假扣押裁定後(本院106年度裁全字第60號),迄未起訴,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函、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查詢表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少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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