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34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金錫 兼上訴訟代理人 吳燦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文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5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6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渠等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書記官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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