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車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字第7號再審原告邁阿密星辰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丙○○再審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車位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本院92年度上字第173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又於94年8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謝靜雯法官周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書記官鄭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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