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76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76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陸
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以上為證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鄭敏如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