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127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以加害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
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事實
一、甲○○與乙○○原係男女朋友,甲○○因不滿乙○○向其拿
取新台幣10萬元後,另與有婦之夫 呂文隆 交往,為取回已交
付之10萬元,竟基於恐嚇之概括犯意,先後於民國94年6月
13日22時7分許、同年6月14日7時59分許,以其所有門號為
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發送「改天找到妳的家後我會去潑
屎」、「我除了找呂太太及妳媽媽外再讓討債公司去潑尿撒
屎噴漆灑冥紙等,讓妳的精神、金錢花費超過10萬元,看妳
是要朋友還是敵人」等加害財產之簡訊內容,恐嚇乙○○,
致乙○○心生畏怖而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乙○○訴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請台灣士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甲○○雖坦承於前述時地發送簡訊予告訴人乙○○,惟
否認有恐嚇之犯意,辯稱:只是深怕告訴人被別的男人所騙
及想取回新台幣(下同)10萬元,況並未依前開簡訊內容實
施行為云云。經查前述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乙○○於警詢時
指訴甚明,並有行動電話簡訊內容翻拍照片共18張在卷可稽
。按恐嚇罪之成立,並不以行為人將其恐嚇之內容付諸實行
為必要,行為人是否真有打算依照恐嚇之內容實施行為,亦
在所不問。本件被告2次以簡訊發送告知,將找討債公司去
告訴人家潑屎潑尿噴漆灑冥紙,以此方式明示將加害告訴人
之財產,使其金錢上之付出超過10萬元,此行為客觀上已足
以使人心生畏怖,且告訴人於警詢亦陳明此舉確實使其心生
畏懼(至於告訴人於和解後改稱其並不害怕云云,顯係迴護
之詞並不可採),被告之行為應已該當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之要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行法第305條恐嚇罪。被告先後2次恐嚇之
犯行,時間密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
為,應論以連續犯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
機、目的、所生損害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
慮,致罹刑章,並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被告經此論罪科刑
之教訓,應能心生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3年,以啟自新。
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基於概括犯意,自94年6
月11日起,以前述電話發送「幹妳娘的老雞八」、「我只是
不想玩你,不然我找徵信社好嗎?」、「知道我有什麼能耐
,呂太太我可以找得到的,或是其他方式,不要逼我做我不
想做的事,好好的回答我的問題,我們還是朋友可以見面捧
場,不要成仇人」等加害身體之簡訊內容恐嚇乙○○,致乙
○○心生畏懼,因認此部分被告亦有觸犯刑法第305條恐嚇
危害安全罪之犯行云云。惟查「幹妳娘的老雞八」係粗鄙的
侮辱話語,難認係加害身體之恐嚇言語;至於「我只是不想
玩你,不然我找徵信社好嗎?」、「知道我有什麼能耐,呂
太太我可以找得到的,或是其他方式,不要逼我做我不想做
的事,好好的回答我的問題,我們還是朋友可以見面捧場,
不要成仇人」等語,其中後者前後文為「感情的事不能勉強
也沒有對錯,既然你心已不在我身上,我只想拿回我的錢,
因為用我的錢讓你去養別的男人,不是心甘情願,是你騙我
的,你應該知道我有什麼能耐,呂太太我可以找的到的,或
是其他方式,不要逼我做我不想做的事,好好的回答我的問
題我們還是朋友可以見面及捧場,不要成仇人,畢竟你是我
深愛過的人或許還會有緣再愛一次期待你善意的回」,此據
被告於警局提示予警方觀看無誤,參互以觀,足見前開簡訊
內容意在說明打算找徵信社、找到 呂姓 男子的太太揭發陳女
與呂姓男子交往之事,尚難認係加害身體之恐嚇行為。此部
分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與前述判決有罪部分,具
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56條、第
305條、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夏珍珍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0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