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666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人雜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原告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