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666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人雜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原告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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