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78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簡字第784號
原   告  連能宗
被   告  黃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板簡字第78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102年7月17日下午1時30分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6,721元及自民國102年6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06,721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0年4月20日向原告借款新
臺幣(下同)20萬元,而以位於新北市○○區○○街○巷○○
號內之2台脫母遜機器抵押,而該2台脫母遜機器抵押已不知
去向,且廠區人去樓空,被告雖曾清償93279元,惟尚積欠
106721元未清償,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等情,業據提
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借據等件影本各1份
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之通
知,而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
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預供
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蔡斐雯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蔡斐雯

更多裁判書